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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缅的税收
2003-03-26 17:14
  一、缅甸税制现状
  1、缅甸税制改革:
  1988年9月,由军人组成的缅甸国家恢复法律秩序委员会接管了管理国家的权力,并确立对外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政策,11月,该委员会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UMFIL)'规定了吸引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也揭开了缅甸税制改革的序幕:
  (1)、调低了偏高的税率(详见附表),增加了新的规定;
  对《所得税法》税率作了大幅调整;外国人居民的纳税人地位的收入年度期限,由300天减为l83天。而且还新规定:在纳税年度内'除资产损失外的有关业务损失,可从该年的收入中得到抵销或允许结转到随後的三年收入中冲销;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建筑物的折旧率为15%,机器和工厂的折旧率为2肌)。
  《商业税法》取代了《商品和服务税法》'拓展了直接税税源,两次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税率。私人企业的税收经两次调整後J由原来的凯,60%调整为0.5%-2094;一些严格控制商品的税率也作了大幅下调'如香烟由125%调为7.5%,朗姆酒由225%调为2侃,劳工和低收入工人所喜爱的烈酒也由200%调为20%。
  《海关税法》取代了《海关法》'并大幅降低关税,由0%--500%降低为0%--40%,同时,使海关管理向国际标准化迈进。l991年3月,缅甸成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1992年缅颁布了新的《海关税法》zi994年11月成为《统一代码制度公约》(H·S·C)缔约成员'并使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在缅正式生效。
  (2)、改进税务管理体制'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如:通过公共服务委员会招聘大学毕业生;举办培训班,如上基础课、在岗培却l|、普通和高级课程进修;改善信息系统'并设立特勤官员,加强区域监管。
  (3)、调整税务构架2缅甸税收共分四大类十五种'列表如下:



  2、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五部,即: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所得税法》(1974);
  《商业税法》(1990);《关税法》(1992);
  《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

  二、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将依法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税收减免,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2)、若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
  (3)、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同意的比例加快折旧;
  (4)、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仰。免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受聘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初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後'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
  (9)、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後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二)《所得税法》
  1、基本规定
  (1)、划分标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的时间不少于183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按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成为居民外国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而非公司),如果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作为居民外国人;
  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居民的外国人'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无关。
  (2)、纳税年度
  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评估年”。收入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月31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但如果业务终止了,则有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资本收益的资料则应在处置有关资产後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合理的收益将以罚代税(最高为10%)
  (3)、税源·
  居民外国人或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无论来源于缅甸或国外均应纳税叫住居民外国人或企业收入来源于缅甸境内'则应按非居民所规定的税率纳税。
  主要来源分为2职业收入;业务(生意)收入;财产收益z其他收入;未申明收入。
  (4)、所得税的算
  在计算一项业务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为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向慈善机构捐献的减免(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等'但以下费用不得扣除=资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除职业服务外,支付给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协会成员的费用等。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入"项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入有关的折旧费不能扣除。
  2、免征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对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宗教或慈善机构的收入'并且该收入只能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
  (2)、政府当局的收入(如发展委员会〉;
  (3)、与存款(储蓄)有关的任何收入;
  (4)、抚恤金收入;
  (5)、死亡或受伤补偿;
  (6)、人寿保险收入3
  (7)、除资本收益和企业收入(如业务、职业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
  (8)、来源于协会或公司、工厂等个人的分利或分红收入。
  3、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3%---30% (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未申明收入等〉3%---50%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後)的所得税:30%
  (3)、资产收益税:个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宝、股票、证券等不作固定资产,免征所得税;资产收益年价值少于50000缅元,免征所得税。…非居民公司的资产(含汽车〉收益税率为:40%·居民公司的资产收益税率为10%
  (4)、预扣税税率:雇主发工资时替政府预扣的所得税,具体如下表:



  (三)、《商业税法》
  1、商业税是根据《商业税法》规定对生产产品或进口商品及五种服务征收的营业税,其税率如下:
  第一章: 65种商品免征商业税; 
  第二章231种商品,按0.5%的税率计征;
  第三章:120种商品,按1%的税率计征;
  第四章:88种商品,按2%的税率计征;
  第五章:51种商品按2.%的税率计征;
  第六章:19种商品,如香烟、朗姆酒、白兰地、珠宝等按6-20%税率计征。
  第七章:五种服务税率为:交通为:8%;电影为230%(其他娱乐形式为:15%);宾馆、旅馆为:10%;餐馆为:10%;贸易为:5%。
  按规定:进口商品或生产商品均应纳税,但进口商在销售进口商品时,不必再缴贸易税(5%),生产商年产值未超过应缴税金额,也无须纳税。如果销售收入为外汇,则应以外汇支付税款,但税率不应超过5%。
  2、《商业税法》对下列行为给予免税或减税的优惠:
  (l)、政府可对任何商品、服务和被评估人给予免税或减税;
  (2)、政府可确定无须征税的销售和服务收入的金额;
  (3)、任何有关的新建企业;为新建项目安装而使用的进口的商品可免税或减税,并给予企业不超过三年的免税或减税;
  (4)、给予在本国生产并供出口的任何商品免税或减税。

  (四)、《关税法》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第一章 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
  第二章 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
  第三章 出口税: 一般商品出口不征税,但以下五种商品须征税,具体为:大米及其制品:按每公吨100缅元计征;豆类及其它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竹:10%
  第四章 边境出口税:0%---15%。
  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GSP)税率。
  2、缅甸财税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 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後,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八分之七。

  (五)《财产税》
  仰光市政发展委员会(YCDC)将按《仰光市政法》赋予的权力,征收"财产税"。财产税是对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税'包括:一般税;灯火税;资源保护税;用水税。除一般税外,其他税实际上是委员会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其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灯火税,如果其建筑物或地基远离市政委员会设立的街灯一千英尺之外,则免收;用水税,也只对使用市政委员会所提供的水的的单位或个人征收。
  财产税税率由YCDC根据建筑物或土地价值来确定。一般税以不超过其财产年价值12%的税率计征,但总的原则是:该税收应足够弥补市政委员会完成其职责所需费用。灯火税、资源保护税和用水税率的确定原则也一样。

  (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迄今,缅甸只有一部四十年前与英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故有些有实力的缅甸公司还会考虑在英国开设一家子公司,目前缅甸正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谈判·缅甸的DTA协议本文是根据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税收公约"的范本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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